康巴什广大城乡居民:
  为全面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86号)相关规定,结合康巴什区实际,现将2017年9月至12月和2018年康巴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
  (一)参保范围
   在康巴什行政区域内,具有康巴什户籍的城乡居民和非康巴什户籍的在校在园学生及持有康巴什居住证明且在其它地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方可参加康巴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
   1.缴费时间及医疗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制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集中参保缴费期,收缴下一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缴费的在校在园学生,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集中缴费期截止后,可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需到康巴什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大厅办理缴费手续,缴费金额为上年度总筹资额。享受待遇从缴费之日起设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2.缴费方式
  (1)集中缴费期间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非康巴什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需提供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出具的居住证明到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2)在校在园学生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参保登记。
  (3)各学校、托幼机构不得以其它商业医疗保险代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00元。
   (1)具有康巴什户籍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建档立卡国家级贫困人员,参加康巴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区财政全额补助。
   (2)具有康巴什户籍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 参加康巴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康巴什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剩余部分由个人补足。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统筹支付标准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起付线、支付比例见下表:
                           |                医疗机构              |                            起付线(元)              |                            支付比例(%)              |         
                    |                市内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00              |                            90              |         
                    |                市内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                            400              |                            80              |         
                    |                市内三级医院              |                            600              |                            70              |         
                    |                市外医院              |                            800              |                            68              |         
    
   2.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依次降低200元,最低不得低于200元。
   3.在市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4.将无责意外伤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住院标准支付。在校在园学生无责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基本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8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23万元;死亡的,另外支付一次性死亡津贴15000元。    
    5.建档立卡国家级贫困人员,住院治疗起付线降低 50%(在蒙中医医疗机构就医的只降一次起付线,最低不低于 200 元),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 10%,最高不超过 95%。
   6.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使用蒙中医药服务,蒙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降低50%(最低不低于200元),蒙中医医疗机构的蒙中医药服务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最高不超过95%。  
   7.办理住院支付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发票等。
  (二)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1.普通门诊按50%支付,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年。
   2.慢性病门诊支付:如普通精神病,慢性肾小球肾炎、各种结核病、哮喘等35种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1000元,支付比例45%,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如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综合症、肾病综合症等22种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1000元,支付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20000元。
   建档立卡国家级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不分病种,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1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3、门诊特殊病支付
  (1)门诊特殊病支付标准比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
  (2)特殊病种的范围: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苯丙酮尿症。
   4、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所需材料:发票、处方、化验报告单、检查报告单等,(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的诊断应由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
  (三)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支付,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计划外和(或)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外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治疗,不孕不育症和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辅助生育技术费等。
   6.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如雀斑、讽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口吃矫正、牙列不整矫治、视力矫正等。
   7.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项目。
   8.各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9.各种鉴定,如司法、工伤、医疗、亲子鉴定等。
   10.在境外及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
    11.药店自购药品及医疗器械费用。
   12.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其它不予支付的费用。
  (五)跨省就医患者需持患者二代身份证和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康巴什医保大厅(经济孵化大楼101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期限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需在出院后1年内(门诊慢性病报销期限为次年3月底前)携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例(复印件)、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至康巴什城乡居民医保科进行审核报销。
  附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流程